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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殴打缺证据 起诉侵权遭驳回
作者:覃春德 黎榕清  发布时间:2010-06-29 17:02:00 打印 字号: | |
  6月17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5日下午,姚某到贵城街道办某社区支委找该支部书记林某,要求其重新处理1959年原告被拆房屋赔偿遗留问题。林某耐心向原告解释,该支委已于1971年按当时的政策和物价退赔480元给姚某两兄弟,因此姚某要求重新处理被拆房屋赔偿必须经上级部门裁定。姚某听后情绪激动,与林某及当时在场的一些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尔后,姚某到贵港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用去医药费155元。姚某认为是林某把自己打伤,于是向城西派出所报案,并向公安机关信访。公安机关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打姚某的事实,于2009年2月19日答复姚某,建议其可依诉讼途径解决。姚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本案原告姚某受伤是事实,但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伤情是被告林某实施殴打行为所致,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机关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被告打原告的事实,只是原告主观认为是被告所为,而被告亦否认其殴打原告。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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