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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仅凭汇款单据索要借款,法官阐明当事人释惑愿撤诉
作者:黎榕清  发布时间:2010-06-29 17:02:48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仅凭一张汇款单据索要借款。庭审中经法官释明,原告主动自愿撤回起诉。

  据原告蒙女士诉称,其与刘先生是好友关系。2008年1月31日刘先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元。因当时蒙女士人在南宁,便直接从南宁工商银行向刘先生在贵港工商银行的账户汇入人民币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刘先生于2008年2月21日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眼看法律规定的债权两年诉讼时效将至,蒙女士遂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举出的证据仅有一张汇款单据,并无书面借条或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现实中,通过银行账号存、汇款,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也是司空见惯的事,但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仅有原告的一面之词,事实真相难以查明。为慎重起见,承办该案的廖悦工法官在休庭后,立即主动找原告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真分析,并耐心细致地向原告予以释明相关法律。最终,蒙女士意识到自己证据方面尚有欠缺,表示自愿撤回起诉,待搜集完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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