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接访下,一起极易引发连续上访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得以平息。
2010年6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大仁村第8生产队队长李连周等3人来到港北法院立案庭,状告欧金球等6人侵占其位于该村大仁岭西面俗称“死仔坑”范围内的山林土地。立案庭的同志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原告通过正确途径予以解决。李连周等3人听后火冒三丈,指责法院推卸责任,与政府官官相护,还直言要向市政府、人大等部门上访。
考虑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的特点,如不及时和慎重处理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毁林、械斗等恶性事件,立案庭覃品芳庭长立即请三位村民到信访接待室,先倒荼给他们,稳定他们的情绪,然后让他们仔细陈述案情。原来,争议地已于土地山林四固定时划分给原告生产队管理和耕种,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又进一步明确该山林土地权属为原告所有,并有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林业站提供的“山林权属登记表”等证据证实。6被告于近年在争议地上种植龙眼树等作物,引发双方争议,2010年4月19日大圩镇司法所曾召集双方多次调解不成后,出具证明,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覃庭长了解情况后,向原告3人解释,其手上所持“山林权属登记表”仅是林业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的证明,不是山林权属证明,政府还没有给他们颁发“山(林)权属证”,即该争议林地还没有进行最终确权。针对这类情况,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即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只能先由政府部门进行确权,不服的再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最终确定。确定权属后,才有认定侵权和赔偿的问题。
此外,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的李锦义同志还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他们解释,自去年广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许多集体像领到房产证一样,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地“铁证”——林权证。2009年1月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林业确权发证的主体与对象、发证程序等都进行了规定,并将上述《意见》、《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复印给李连周等人,告知其应通过正确的方法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过覃庭长等人2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李连周等3人情绪逐渐稳定下来,最后他们表示,来到法院才知道怎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利,并对刚才的过激行为道歉,感谢立案庭同志的耐心解释和说明。至此,这起山林权属纠纷得到正确引导,避免了当事人的不断上访,维护了法院和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