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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怒告银行
作者:邓东庆、梁涛  发布时间:2010-07-07 16:06:24 打印 字号: | |
  2005年10月12日,梁某在贵港市甲银行开设了一个储蓄帐户,为卡折合一。今年2月26日,梁某在该帐户里的26000元在玉林市乙银行某ATM机分十次(每次2000元)被领取共20000元;今年2月27日在玉林市乙银行另外一台ATM机又分三次(每次2000元)被领取共6000元。同月28日,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存款被冒领。梁某与甲银行协商未果后,遂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

  梁某认为,在其银行卡上的钱被领取期间,银行卡一直在其身上,银联卡及密码也从未向他人透露过。甲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其存款负有妥善保管及保证安全的义务,但甲银行未尽保证安全义务,致其被他人冒领26000元,因此,甲银行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判令甲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6000元。

甲银行辩称,与梁某之间存在存款储蓄合同的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实梁某的钱是冒领的,甲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对梁某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的存款是否存在被他人冒领的事实。根据梁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款项系为他人所冒领,虽然梁某于2010年2月28日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目前尚未有处理结果。本案中不能证实甲银行存在过错。因此,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梁某所称存款被人冒领,甲银行应承担未尽安全保证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邓东庆、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