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立案庭胡法官采用“财产保全促调解”方法,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1月20日,被告罗某为筹集经商资金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6%计付;2010年4月20日前还清借款,逾期则按每天500元计付滞纳金。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追索,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余款未还。2010元5月18日,原告张某向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罗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中,经原告张某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罗某轿车1辆。
案件受理后,胡法官经调查后得知,被告罗某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只是不满原告张某带人多次上门催还借款才拒绝还款。据此,胡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对相关法律进行释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计收复利。因此,原告过高的利息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另外,法院已依法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如果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已被查封的轿车将会被依法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欠款。通过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原、被告充分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罗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支付利息1290元。
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当天,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已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的义务。立案庭也通过“财产保全促调解”的方法,迅速、有效地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庭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