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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年后方主张债权 胜诉权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谭孟常、梁涛  发布时间:2010-07-07 16:45:34 打印 字号: | |
  1981年12月7日始,李某和杨某共同承包原庆丰公社(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机耕队的一台中型拖拉机,承包期至1982年12月7日止。1982年3月10日王某承包其村所有的一台中型拖拉机入伙,之后三人共同经营。在三人共同经营期间,会计出纳均由李某担任,期间有过四次分红。李某于2010年4月28日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称经对账结算,1982年10月17日、1984年1月4日、11月13日、11月14日、12月20日,杨某分别欠其480元、1000元、971元、1700元、570元;1984年11月13日王某欠其254元;要求杨某、王某偿还上述欠款并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杨某、王某则认为,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李某主张杨某、王某立具欠条最迟的一次是1984年12月20日,至李某提起诉讼的2010年4月28日,已二十五年多,远远超过二十年,依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某的起诉已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对其的民事权益不予以保护。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温馨提示:即使存在合法的债权,但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也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谭孟常、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