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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内小车遭灯柱砸损,谁应担责?
作者:谭孟常、梁涛  发布时间:2010-07-07 16:51:4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6月22日晚,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贵港市某小区前南面停车位内。晚上23时许,该小区停车场内的一根灯柱折断坠落,砸中陈某轿车车头,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陈某为此花去车辆维修费13250元。陈某多次找开发该小区的甲房地产公司和管理该小区的乙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因索赔不成,遂诉至港北区人民法院。

  陈某认为,甲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灯柱的产权人,对其所有的产业应当进行妥善的保管,负有保证他人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而乙物业公司作为该灯柱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应当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负有保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因甲房地产公司和乙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其轿车被折断的灯柱砸中,造成其的损失,应当由甲房地产公司和乙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甲房地产公司和乙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250元。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甲房地产公司与乙物业公司曾于2007年10月16日就该小区有关物业服务事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就物业基本情况、委托管理期限、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作了明确约定。其中,该合同第二章的“全委管理事项”部分第六条规定:“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另查明,本案涉案灯柱的产权人是甲房地产公司。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涉案灯柱的所有人是甲房地产公司,而甲房地产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上述法律的规定,陈某的车辆维修费13250元应由甲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甲房地产公司所持的以下抗辩理由:陈某的车辆被砸完全是乙物业公司对其所管理的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所造成,与其无关;其名义上是灯柱的产权人,但已失去控制权和管理权,对它真正行使控制权和管理权的是乙物业公司;管理人乙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是有过错的,如果要赔偿应当由乙物业公司负责。法院认为,涉案灯柱的管理人是不是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其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应由甲房地产公司和乙物业公司按双方的约定处理,与陈某无关,故对甲房地产公司主张由乙物业公司赔偿陈某损失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乙物业公司提出的陈某的车辆已经投保,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应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不能重复主张损害赔偿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甲房地产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3250元。
责任编辑:谭孟常、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