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逸恶劳的谭某为获取钱财走“捷径”,竟将贼手伸向棉胎店,盗得棉胎22张并销赃,东窗事发被抓获。6月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赃款903元。
2009年12月20日21时许,谭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三合村三合小学对面的某棉胎店二楼仓库,利用自带的尖嘴铁钳撬烂仓库门锁入室,将杨某某放在仓库内待售的价值人民币2276元的棉胎22张盗走。当晚和次日,谭某将盗得的棉胎中的21张分三次运去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903元,剩下一张棉胎留赃自用,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22张棉胎追缴并返还失主杨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谭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经收缴并归还失主,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