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掏钱买来的树木,但如果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6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滥伐林木案件,一审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罗某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2月24日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村屯7个生产队与罗某高、罗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同,将某村屯在“石堆山”、“铜鼓山”以及“幕兰杨山”(山名)一带上被火烧过的松木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高和罗某某砍伐,砍伐证等手续由罗某高、罗某某办理。2009年5月至10月间,罗某高在未获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庆丰镇某村1林班第35小班上的马尾松树,然后雇请廖某等人用后驱动车将砍伐的松木运到贵港市西江农场潘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场销售。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罗某高雇人砍伐林木面积5.53公顷(82.95亩),蓄积为597立方米,材积为398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其所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罗某高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