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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十天结连理 一年未满把婚离
作者:黄秀良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7 17:03:46 打印 字号: | |
  6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2009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左右,便于同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6日按农村风俗办理酒席后双方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4月28日,被告从广东回贵港后,一直居住在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没有音讯联系。2010年3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在婚后未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但结婚时原告曾向梁某借款2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欠条复印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未经了解清楚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自2009年4月28日擅自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应予以准许。原告另外主张有夫妻债务25000元,虽向法院提供欠条复印件,但因被告未到庭确认,该债务是否属实,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因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为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黄秀良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