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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道起争执 伤人者赔钱领刑
作者: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7 17:04:43 打印 字号: | |
  仅仅是因为开车让道问题,与他人起了争执,便动手伤人致轻伤。6月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业(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9年9月14日10时许,梁业驾驶桂R17728“朗风”牌小轿车到贵港市港北区牛岭水果批发市场进货。装完货后,梁业驾驶小轿车沿水果批发市场C栋仓库门前自西向东行走,至20号仓库门前时因车辆过多被堵塞,因开车让道问题,与驾驶桂RVH518机动三轮车在前行驶的梁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梁业用左手抓住梁某某衣领,用手机朝梁某某头部打击致梁某某左颞叶脑挫裂伤出血形成脑内血肿。经法医鉴定,梁某某伤情属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梁某某自愿与被告人梁业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梁业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已履行完毕),梁某某对梁业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梁业能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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