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青春年华之时,四位90后的年轻人却为了好玩,干起了抢劫的勾当。6月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覃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廖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罗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覃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2009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覃飞在贵港市南宁百货大楼某网吧上网,觉得有几个光头男子欲打劫其,遂找来覃进、廖华、罗贵与周某、陆某、刘某、韦某、谢某(后五人另案处理)等人,打算与那几个光头男子打架。四被告人和谢某等人在寻找那几个光头男子打架不着后,便在该网吧门口休息,看见陈某和覃某从网吧出来,周某说:我看这两个很不爽。刘某说:搞他。四被告人及谢某等人遂跟随陈某、覃某坐电梯下楼,在大楼门口外将陈某、覃某围住问他们给钱用。在遭到陈某、覃某拒绝后,一起将陈某、覃某两人推、拉到南宁百货大楼西面并围住,罗贵在旁放风,廖华对陈某搜身抢走价值人民币357元的CECT618牌手机一台,覃飞扯走陈某的银项链一条。周某对覃某搜身抢走价值人民币427元的天语396牌手机一台,后将手机交给覃进。覃进后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已挥霍。
二、2009年8月29日下午14时许,廖华、罗贵与廖某在贵港市新世纪广场梦之岛附近舞台处,见黄某独自行走,三人上前围住并叫黄某给钱,黄某因害怕被打而把身上的人民币8.5元和一台价值380元金立牌手机拿出,罗贵接过钱物后逃离现场。当晚,廖华与谢某将手机以170元卖给在百货大楼前的李某。廖华、罗贵与廖某各分得50元,谢某分得2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罗贵出生在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龙塘屯的一个普通家庭,父母均是农民工,罗贵有妹妹罗某某尚在读初中。其自小开始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平时为人较老实,没有不良行为,喜好上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飞、廖华、罗贵、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第一起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覃飞、廖华、覃进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廖华、罗贵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进、廖华、罗贵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罗贵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贵在第一起犯罪中是从犯,且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信。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罗贵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贵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积极参与劳动,不尊重他人人身权利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