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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容留他人吸毒 咎由自取进班房
作者:黄绍勇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7 17:07:18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审依法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3月23日,曾某登记入住贵港市石羊塘开发区某宾馆408号房。次日21时许,曾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韦某在其居住的408号房内吸食毒品氯胺酮各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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