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罗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无其他兄弟姐妹。原、被告的父亲、母亲于2008年12月6日前相继去世后,继承开始,被告书面表示放弃对桂房贵证字第000XXXX号房屋的继承权,并于2009年2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遗产继承协议》加以确认。该协议客观真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协议所指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存在,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罗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有效,原告享有桂房贵证字第000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解决了被告与原告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将可能发生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