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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共同违章造成事故 分清责任按份担责
作者:邓东庆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7 17:12:35 打印 字号: | |
  6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116.60元,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予以扣减;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35.22元,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000元予以扣减;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4月9日18时03分,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教练员周某指导学员驾驶桂RXXXX学号重型货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进行驾驶培训,正遇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由迎宾大道西侧西江农场路口驶出实施左转弯,两车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桂RXXXX学号重型货车左前部与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脑震荡等。第一次共住院46天,出院后医嘱建议全休六个月;第二次住院共8天,医嘱建议休息两周。

  另查明,桂RXXXX学号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支付了医疗费11000元(含保险公司预支的10000元医疗费)。原告的第二次治疗费用某医疗保险支付了1369元。

  原告的损失经法院核实为:医疗费共计22326.40元,由于某医疗保险支付了1369元,因此原告的医疗费实际损失为20957.40元;伙食补助费2160元、误工费9498.40元[38.30元/天×(46天 180天 8天 14天]、护理费2068.20元(8.30元/天×54天)、营养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法院酌定支持100元、摩托车修理费450元。以上损失共计3723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系原告与被告周某共同违章造成,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定性准确,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该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培训中心的员工,发生事故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周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以法院核实的为准,共计37234元。因桂RXXXX学号车投保有强制保险,按照相应规定,被告应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共12116.60元及医疗费10000元。对于不足部分即15117.40元,由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按其事故责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按照30%的比例,为4535.22元。对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及被告贵港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分别支付的款项,应该从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邓东庆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