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货车车头右侧碰撞到两位老人,造成二人死亡。6月1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09年11月10日9时30分许,吴某驾驶李某所有的桂R22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贵港市南方物流公司运送面粉至贵港市区北京华联超市金田店。吴某驾车沿江北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江北大道银座华隆百货商场门前路段的人行横道时,恰遇老人张某、杨某正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穿行过江北大道,由于吴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货车车头右侧碰撞到张某和杨某,造成张某和杨某受伤,后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分别于2009年12月1日、2010年1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吴某立即拨打“120”、“122”求助,同时叫路人报警,并送伤者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等候处理。在交通民警对其询问调查时,其如实交待了上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支付了人民币39600元赔偿款给受害人杨某、张某的亲属。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70000元给受害人杨某、张某的亲属;李某自愿分期赔偿人民币20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39600元)给受害人杨某、张某的亲属。上述赔偿款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已支付完毕;李某已按期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主动送伤员到医院救治,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交待自己犯罪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吴某是初犯,且受害人的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