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孩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繁华街道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最终被判刑。6月1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件。一审依法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贵港市凤凰一街梦精灵网吧门口趁蒋某不备,将蒋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128元的黄金项链抢走后逃跑,逃至贵港市旧铁路巷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收缴并返还蒋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周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是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周某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父母文化水平低,缺乏父母管教,且被告人周某本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导致失足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