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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暴力升级致两败俱伤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8 16:23:34 打印 字号: | |
  因债务的纠纷升级为暴力行为,最终落得两败俱伤,得不偿失。6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原告黄某被打成轻伤,被告人韦某则被判处刑罚及赔偿经济损失。

  韦某在1998年前曾为黄某运送片石,黄某至1998年11月18日尚欠韦某和韦某某片石款5854元未付,韦某自此多次向黄某追偿欠款。2009年6月5日上午8时许,韦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棉村的农资店遇见黄某,韦某向黄某追偿欠款遭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韦某用右拳头殴打黄某身体,致黄某左胸腔积液、左第10肋骨骨折并移位。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黄某受伤后,于当日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第10肋骨折。黄某于2009年6月11日至次月13日在贵港市中西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因伤花费医疗费4649.1元,鉴定费400元。参照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黄某因伤经济损失8900.06元:其中医疗费4649.1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1265.48元、护理费126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在向黄某追偿欠款时,因双方发生争执而用拳头殴打黄某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韦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韦某的犯罪行为而使黄某遭受经济损失,韦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以韦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二百三十元。
责任编辑:甘怀强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