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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性不改 顽固粉仔再度进宫获刑
作者:吴升攀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7-08 16:25:09 打印 字号: | |
  贵港一男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出狱后没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是又做起了贩毒勾当,结果又回到了监狱。6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1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伍某接到苏某的购毒电话后,在贵港市城区江北大道“巨星”商贸城三才通信营业厅内,以人民币45元的价钱出售净重0.09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给苏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检查,从苏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从被告人伍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5元。公安人员还从贵港市城区江北大道“巨星”商贸城302号房内,搜出被告人伍某藏匿于该房内的未出售的净重0.65克的毒品海洛因12小包。

  另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人伍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伍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同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被强制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吴升攀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