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青春年华之时,两名80后的年轻人却伙同他人干起了抢劫的勾当——上演了一幕现代版“山贼”。6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2年5月20 日凌晨1时许,李某、罗某伙同曾某、梁某、卢某、袁某、黄某(五人已判刑)、王某、李某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先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某村附近的“六暗垌”、“望圩岭”山上,强行闯入在此山上居住割松脂的贾某、潘田某等人和潘老某、潘某社、杜某等人的工棚内。由王某等人用棍殴打、勾刀胁迫的方法,迫使潘老某、潘某祖、杜某等人拿出人民币共计147元。之后,李某携带抢得的赃款147元与罗某及其同伙逃离现场,后李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元,罗某分得赃款人民币7.5元,已挥霍。
2009年7月8日,李某、罗某被警方抓获。
另查明,罗某出生于1987年5月1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强行抢走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罗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李某、罗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