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业男子为他人提供场所并伙同他人共同吸食“K”粉。6月2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宾馆内容留他人并共同吸毒的案件,一审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徐某2010年4月21日22时许,徐某出资并使用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贵港市港宝街附近的某商务酒店401号房,容留林某、黄某、李某、黄某、张某在该房内与其一起吸食其购买的毒品“K”粉。2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房内将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剩余的一小包净重3.3克的“K”粉和吸食毒品的塑料吸管。经检验,从缴获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