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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修车被碾死,是否属第三者引争议
作者:覃绍光 梁涛  发布时间:2010-07-08 16:49:31 打印 字号: | |
  司机下车修理买有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货车,竟因货车后溜被碾死,真是可悲。但司机在事故发生时能否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却引发了争议。

  2009年11月21日下午,刘某驾驶货车由大圩往贵钢石场方向行驶,至贵港市西江农场八队蔗区时,货车传动轴发生故障,刘某在修理车辆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货车后溜,二轴右边最外侧的轮胎碾压到刘某的面部,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经港北区法院受理后,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是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发生的事故,发生事故时属于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保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例”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从以上事实和规定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刘某虽然是车辆的驾驶员,但在发生事故的瞬间,刘某已经离开车体(驾驶室),来到地面进行修理车辆,身份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车上驾驶员变为地面上的修理人员。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与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受害人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覃绍光 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