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依法对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仅用3个小时,顺利保全1600万元财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港北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贵港市某开发公司诉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车辆、项目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等财产进行保全,财产总标的达1600万元。案件受理后,立案庭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还专门制定了财产保全方案,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门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协调配合,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7月6日上午8时30分,由院领导、立案庭、法警队、业务庭审判人员共15人组成的财产保全小组整装出发。8时45分,到达财产保全现场。法警队8位同志立即进入警戒位置进行警戒,负责对保全现场的安保工作。同时,由叶国富副院长宣读财产保全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9时20分,保全措施开始。实施组的同志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财产清点,土地使用范围、地上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等逐项进行,同时制作查封财产清单。11时,财产清点完毕,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指定由被告自行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等,在此期间原告可派员监督。最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查封笔录上签字,并送达各类法律文书。至此,共历时3个小时,该案整个财产保全过程顺利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