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某纸业公司因拖欠职工郑某等8人的工资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被投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市劳保局接到郑某等8人的投诉后依法对该纸业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纸业公司于期支付郑某等8人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该纸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市劳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纸业公司逾期未履行,市劳保局向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该院行政庭法官审查后认为,市劳保局的行政处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准许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努力协调及给以宽限,但该纸业公司都置若罔闻、置之不理。因此,港北区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对该纸业公司位于港北区的一处土地予以查封。最后,在法官的耐心析法教育后,该纸业公司终于认识到了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侵害了郑某等8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该纸业公司已主动全部按规定支付郑某等8人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173.75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共57173.75元。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该纸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该纸业公司应当支付郑某等8人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共52173.75元。另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劳保局适用上述法律对该纸业公司作出责令支付郑某等8人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共52173.7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并且罚款在法定的幅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