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卓某因毒“摔跟头”,第三次身陷囹圄。 9月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一角,上缴国库。
2010年5月6日13时许,卓某接到购毒人员甘某求购海洛因的电话后,即向黄某(另案处理)要两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后黄某在贵港市北门市场将两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交给卓某。同日14时许,卓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县东街县西小学附近的一间发廊内,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甘某。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人赃抓获。从卓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甘某身上缴获卓某找补的人民币10元及用一张一角面额人民币包着的净重0.1克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卓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卓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