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纠案。
家住建设中路的李某与张某是汶头塘小区邻居,李某的房屋座西向东,张某的房屋座东向西。李某一楼西面为楼梯间,离地面1.5米处砌有长2.4米,高80厘米的花窗。早在2006年,张某在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处凿开一个洞口,从厨房内安装一根排气管,并向外延伸直径为14厘米、长为25厘米的排气管,且排气管管口往下。张某安装的排气管管口离李某西面楼梯间花窗80厘米,由于排气管排出的油烟味散发到李某的房屋内,李某曾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张某不予理睬。为此,李某曾向港北区环境保护局反映,但未有处理结果。无奈之下,李某便遂诉至港北区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户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张某在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安装排气管,且排气管管口离李某西面花窗仅80厘米,排气管排出的油烟,势必会散发到李某家中,严重污染李某的居住环境,影响到李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张某拆除位于其房屋东面离地面1.85米处的排气管,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