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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处罚威胁交警 妨害公务受刑罚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09-30 15:11:34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逃避车辆检查而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交警执行公务的案件,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6月21日20时许,陆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08-1XXXX的多功能拖拉机沿贵港市金港大道由西往东行驶,经过武警医院金盾门诊部前路段时发现红绿灯路口有交警开展夜查勤务工作,遂将车停放到金盾门诊部门前的人行道后下车。正在查勤的民警梁某、蒋某、傅某等人发现陆某驾驶的拖拉机载物超高,且违反城区范围禁止拖拉机通行的禁令标志指示,依法对该车进行查处,陆某见状怕被交警处罚,否认其是司机并自称是帮看车的,在交警梁某、蒋某对桂08-1XXXX拖拉机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叫某停车场的施救队员将车开走,陆某即进行语言威胁,扬言“谁开走我的车我就捅死谁”,为了阻止车被扣,陆某从车头拿出一把尖刀对着民警梁某进行威胁,协警队员欲拿相机拍照时,陆某即将尖刀丢回车头,执法交警报警后,110民警赶到现场将陆某抓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