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青年张某、韦某等四人为替人索债,竟采用暴力手段,企图索回所欠款项,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10月8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韦某、韦某固、龚某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2月22日,郑某向吴某借款10000元人民币,借款利息每日利率5%。2010年2月8日18时许,张安在吴某答应给予30%报酬下,以帮讨回郑某欠吴某本息32500元高利贷为由,纠集韦某、韦某固、龚某等人在贵港市凤凰城邮政储蓄所附近,强行将郑某挟持致石牛水库处逼迫郑某还款和立写欠条,因郑某不依而予以殴打,后又将郑某挟持到港北区中里街附近的水塘边,韦某超、韦某固、龚某在“倾谈还债”未果下对郑某进行拳打脚踢,郑某害怕被迫将身上的1000元人民币拿出来给韦某固。四被告人得知郑某的女朋友苏某送5000元人民币过来后,遂将郑某挟持到石牛水库附近等候。张某开车将苏某接到石牛水库并收下苏某5000元人民币,后将该款交给韦某保管,但要用其中的2500元人民币给他们去喝茶,余下的2500元人民币才用于还款,后又逼迫郑某再写一张3万元的欠条,因郑某不依而被张安踢一脚左眼。2010年2月9日2时许,公安民警赶到石牛水库解救出被害人郑某,并将四被告人抓获,并将涉案赃款6000元人民币予以扣押。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韦某、韦某固、龚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殴打他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韦某、韦某固、龚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张某、韦某、韦某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