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一百四十二元。
2010年5月24日15时许,黄某窜到贵港市一九一路口的某旅社门口,见胡某坐在沙发上,欲借胡某的手机打电话后再趁机把手机抢走,被胡某以手机没话费为由拒绝,后见胡某站在该旅社门口打电话,非常气愤,强行将胡某拉到旅社门外,并推到在地,用脚踩着胡某的双腿并威胁说:“你要钱还是要命?”“你信不信我一个砖头砸死你,我是贵港的烂仔,我什么都不怕”,胡某害怕被打,将放在口袋里的142元人民币和一台价值人民币328元的手机给黄某。黄某得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某的家中扣缴上述被抢的手机归还胡某。
另查明,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过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