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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起意盗挂包 暴力拒捕成抢劫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1-19 10:43:2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0月10日中午,小伍和小瑞在贵港市城区南宁百货一楼吃饭时,小伍提出到新世纪广场偷包,小端同意后,二人窜到新世纪广场伺机盗窃。下午2时许,二被告人在广场公共厕所后面的小树林,窥见梁某将挂包放在身后与男朋友聊天,遂由小端在旁边放风,小伍上前将梁某内装有人民币2100元的挂包盗走。后被群众张某发现追上抓住,小伍挣脱张某的手把盗得的包丢在地上逃跑,又被张某追上抓住,二人扭打起来。一旁放风的小端见状冲上去用拳头打张某的头部、胸部以帮助小伍逃脱。之后在张某的呼叫下,附近的滕某、邓某等三人跑来协助才将小伍、小瑞制服并报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收缴的上述赃款发还失主梁某。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伍和小瑞实施盗窃行为以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小伍和小瑞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小伍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小伍和小瑞有期徒刑3年和2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法理评析:

  抢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刑法》历来予以严惩。法律规定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不论是否抢得财物及抢得多少均依法构成犯罪,按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量刑时,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及退赃、认罪态度等情形依法处罚。

小伍和小瑞实施盗窃行为以后,为了逃跑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的性质就改变了,依法构成抢劫罪。因他俩还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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