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还贵港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39058元。
2007年11月份,汤某到贵港市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为该公司推销药品和将药品款收回上交公司。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汤某将公司价值人民币328489.4元的药品销售给贵港某分区门诊、贵港市某医院、贵港市某门诊部、卢某诊所、胡某诊所、龚某诊所、黄某诊所、梁某诊所、某大药店,汤某收到上述的药品款后,只上交公司人民币164794.4元,尚有人民币163695元的药品款未归还公司。后经公司多次催还,到2009年11月份,汤某归还人民币24635元,至案发时止,汤某尚有139058元药品款未归还公司,挪作归个人使用。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