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赃款人民币268元返还被害人黄惠。
2010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梁某、?某经密谋后,携带仿真手枪、电棍(电击器)、水果刀、手套和透明胶等工具窜至贵港市城区绿岛商城“时光”酒吧门口,搭乘黄某的桂RT032X出租车去蓝田猪花市场。当黄某开车搭两人至城区“金港豪情”酒吧往北环新村开进100米左右的公路时,?某持仿真手枪抵住黄某头部,梁某持电棍在黄某后脑处打开电棍开关胁迫其停车。随后,梁某将黄某押到后排座位,用透明胶封住黄惠的嘴,并用透明胶带把黄惠手脚捆绑。之后被?某从黄某身上搜出一叠散钱。尔后,梁某将出租车开到贵港市国际新城小区后背水泥路处调头停车,?某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威胁黄某,从黄某的上衣口袋处搜出一些零钱及一台三星牌手机。抢劫得手之后,梁某、?某将黄某反锁在车中,然后弃车逃跑。梁某、?某抢得黄某现金人民币188元和价值人民币80元的三星牌SGH-C188型黑色手机一台。
同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贵港市一德中学将梁某抓获。后梁某协助公安机关前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将居住在该村廖某家的?某抓获。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两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