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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发展500余人 6人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0-18 10:21:27 打印 字号: | |
  怀揣快速致富的梦想,吴松某等6人分别从江西、安徽等地来到广西贵港市,以推销商品为名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10月1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缓刑二年、一年、一年、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二十五万元;没收赃款四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松某、吴水某、吴钟某、吴某平、高某武、严某娟经他人介绍,先后到贵港市从事以“连锁销售”为名的传销活动,并成为上下线关系。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亦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最少申购一份3800元的“产品”作为加入资格,第二份以后每申购一份“产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即发展1-2份为实习业务员(E级),3-9份为业务组长(D级),10-64份为业务主任(C级),65-599份为业务经理(B级),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A级),同时按“五级三阶制”即自己的三条直接下线必须都达到一个级别才能晋升上一级,然后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加入。上述被告人加入“连锁销售”后,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至案发时,吴松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27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857份,涉案金额2874600元,为B级经理;吴水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26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854份,涉案金额2864200元,为B级经理;吴钟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15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824份,涉案金额2759700元,为B级经理;吴某平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86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586份,涉案金额1799600元,为B级经理;高某武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4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456份,涉案金额1329900元,为C级主任;严某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5人,下线申购“产品”份数395份,涉案金额1331500元,为C级主任。

  经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吴松某、吴水某、吴钟某、吴某平、高某武、严某娟等人在贵港市城区参与、组织的“无店铺连锁销售”活动,以直接交纳费用认购份额,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以直接和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所申购份额累计数为依据决定级别的晋升和计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属于传销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吴松某、吴水某、吴钟某从事传销活动款项共计人民币416220元和笔记本、产品订购单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松某、吴水某、吴钟某、吴某平、高某武、严某娟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本案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钟某、严某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二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