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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探亲遭遇车祸
法院判决按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标准赔偿
作者:黄秀良 黎榕清  发布时间:2010-11-16 10:34:36 打印 字号: | |
  黄某夫妇是贵港人,但长期跟随儿子在广东省江门市居住生活。2009年春节期间,黄某夫妇带着孙女从广东回贵港老家探亲。同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黄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搭载妻子郭某及孙女,适遇杨某驾驶四川省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大客车同向行驶在后,当行驶至碰田村路口时,黄某突然向左变更车道,杨某发现后,驾车制动避让不及,致使大客车右前角与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郭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黄某、杨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住院治疗64天,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其儿子特地从广东回来护理母亲。2009年5月,郭某经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面对丈夫的离世,自己的伤残,郭某悲怆之下将大客车车主和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要50多万元赔偿。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杨某和死者黄某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和黄某负同等责任,是客观正确的,法院予以采信。原告郭某及死者黄某长期跟随儿子在广东省江门市居住生活,应按其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原告郭某住院期间,其儿子从广东回来护理,因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故亦按广东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除此之外,死者黄某的丧葬费,原告郭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受理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即广西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医疗费凭票计算。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法院结合案情实际酌情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赔偿标准计算(即2008年度赔偿标准),是原告自行处分其权利,法院予以准许。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法院核算,合计30多万元。因肇事大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经济损失均在赔偿范围及限额内,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多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保险公司亦已主动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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