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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报复致人四级伤残 疯狂男子一审获刑十三年
作者:甘怀强 邱莹  发布时间:2010-11-20 11:28:47 打印 字号: | |
  11月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七万四千零七十八元三角二分。

原来,吴某和李某、黄某(后两人另案判决)因为与游某有矛盾,三人经密谋后决定对游某实施报复,并准备了砍刀、催泪喷雾剂等作案工具。2008年7月9日23时许,三人窜到贵港市城区石羊塘游某的住处附近,守候游某回来伺机作案。

  次日凌晨2时30分许,游某驾车回到其租住的石羊塘东路东四巷27号楼下,正准备开一楼大门时,李某即持一瓶催泪喷雾剂冲向游某,并朝游某的面部喷去,但没喷中。游某见状跑到附近的一块空地上,被吴某和黄某持刀拦住,游某被迫拿起地上的砖头砸向吴某和黄某,但未砸中。后游某跑到东四巷25号门口时,被黄某追上勒住脖子,接着又被李某用催泪剂喷中双眼,吴某趁机用砍刀砍向游某,将游某的双手和双脚多处砍伤,其中右手的手腕被砍断。游汉阳被砍后,于当日3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医治,入院诊断:1、四肢多处刀砍伤;2、右腕部离断伤(不完全性);3、左尺骨、尺骨茎突粉碎性骨折;4、右胫骨骨折;5、四肢多处肌腱、血管、神经断裂;6、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至2008年8月19日出院。出院后,分别于2008年10月14日、2009年4月2日回院复查一次。花去医疗费共计人民币98044.70元。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游某身体的损伤属重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游某伤残属四级。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