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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滋事逞威风 砸完酒吧入班房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1-25 11:31:40 打印 字号: | |
  11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廖某贯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八百零九元。

  201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由于廖某强(在逃)及其朋友在位于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某酒吧内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廖某强不服气遂纠集廖某俭、“大面”(两人均在逃)和廖某贯等十多人拿大砍刀到酒吧内找之前与其发生争执的人报复。因找不见人,廖某贯等人即用大砍刀砍砸酒吧大门两侧钢化玻璃、磨砂玻璃、柱子上的玻璃、大门上的白玻璃、大理石、木桌面、招牌字、液晶彩色电视机等物品出气,后逃离现场。上述被损毁的物品经鉴定机构鉴定价值人民币6809元。

  案发后,廖某贯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09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贯结伙在公共娱乐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贯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某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