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采(化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梁兴(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2月9日16时许,黄采在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南方电网营业厅对面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1只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采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包子10只,净重0.66克,从苏文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包子1只,净重0.06克。后黄采乘值班人员上厕所时戴手铐逃脱。
2010年3月上旬的一天,黄采在贵港市金港小区其租住屋接到“阿强”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告诉梁兴有人要购买毒品,梁兴即把1只毒品海洛因包子拿到黄采租住的房间,黄采从毒品包子中取出部分毒品后,加入底粉重新包装好,黄采驾驶摩托车搭载梁彩兴去到贵港市南宁百货附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阿强”。同年3月底的一天,黄采接到廖剑求购毒品的电话后,梁兴与黄采又以同样的方式出售毒品,获得人民币400元。
2010年4月14日10时许,黄采接到“阿新”求购毒品的电话后,立即驾驶摩托车搭载梁兴去到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停车场东面出口处,准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阿新”时,被贵港市巡名支队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05克。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采、梁兴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三起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黄采提出犯意,联系买主,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梁兴为主出资,为毒品所有者,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采、梁兴在2010年4月14日欲贩卖毒品给他人时,没有交易成功,毒品没有转移,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被告人黄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兴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梁兴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