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2006年6月,李某经欧飞推荐,交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欧某(另案处理)所在的连锁销售组织。该连锁销售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实行“五级三阶制”,即“E、D、C、B、A”五个级别,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4份为C级业务主任,65—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且规定每人交人民币3800元申购该组织的一份产品,以后申购产品每份为人民币3300元,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以下线会员申购产品份数决定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从中非法牟利。李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开展传销活动,在贵港市城区发展杨某、李某、高某等人成为其下线,到2007年7月其晋升为高级业务员时,李某伞下下线达30人,涉案金额超人民币1980500元。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