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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购买山林不办证 滥伐林木获刑罚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2-02 11:33:29 打印 字号: | |
  自己花钱购买松树,无证采伐照样获刑。12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甘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4月份,甘程经人介绍分别以人民币17000元、30000元的价钱购买刘业的位于武乐乡某村屯某岭和村民刘运、刘旺等的位于武乐乡胜岭某屯某岭两处山岭的自留山林木。而后,甘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村民砍伐上述山岭的马尾松、湿地松树等林木,并运回其在贵港市城区西江农场木材市场的带锯加工场加工出售。经贵港市港北区林业局鉴定,甘程雇人砍伐的林木面积共计1.38公顷(20.7亩),共计砍伐林木1412株,蓄积为67.995立方米,折合材积45.896立方米。

  10月11日,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甘程犯滥伐林木罪。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甘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甘程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甘程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近日,法院依法判处甘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理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属于“滥伐林木”行为:一是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准领取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二是虽然申请批准并获取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方式、树种,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林木;三是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四是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滥伐林木,只有数量较大的才能按犯罪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犯滥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甘程购买了他人种植的林木,可以砍伐但必须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他未经林业主管行政部门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采伐林木,属滥伐林木行为,且滥伐林木蓄积量达67.995立方米,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巨大”标准,依法构成滥伐林木罪。

(文中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