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黄某母女与杨某是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大圩村某队的两户邻居。罗某、黄某母女的房屋建造在先,杨某的房屋建造在后。杨某的房屋前有一块空地,罗某、黄某母女一直用来堆草使用。2007年杨某与罗某签订一份协议,以2000元价格要求使用自家门前的空地,并以村中另一村民置换给其的一块空地给罗某用来堆草。协议签订后,罗某的女儿黄某认为签订该协议时其不在场,而且杨某房屋门前的草堆地,其母女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一直堆放甘蔗叶至今,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母女,不同意履行该协议内容,并于2009年12月将一堆长6.7米、宽4.2米的甘蔗叶堆放在杨某房屋门前,妨碍杨某出入通行。杨某多次向村委员、镇司法局要求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罗某、黄某母女清除堆放在其房屋门前的甘蔗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黄某主张原告杨某房屋门前的空地是其从1996年开始使用至今,换言之,即使该地的使用权属其所有,但被告罗某、黄某在原告杨某房屋门前堆放甘蔗叶,妨碍原告杨某出入通行,亦属侵权行为。故原告杨某要求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罗某、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除堆放在原告杨某房屋门前的甘蔗叶(长6.7米、宽4.2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理评析:
相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依据该规定,相邻关系的主体之间,任何一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影响对方正常行使其不动产的权利。
本案中,罗某、黄某母女的房屋与杨某的房屋毗邻,二者之间成立相邻关系。即使罗某、黄某杨某房屋门前的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其在行使权利时,亦不得侵犯他人的相邻权。罗某、黄某母女在杨某房屋门前堆放甘蔗叶,妨碍杨某出入通行,应认定罗某、黄某的行为侵犯了杨某享有的相邻权,故杨某有权请求罗某、黄某母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