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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成功协调4起行政案件 辐射相关民事案件纠纷的化解
作者:易锋  发布时间:2010-12-02 11:40:24 打印 字号: | |
  在“民告官”行政案件中,一般民众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都较为严重,作为调和剂的行政法官要比一般的法官需要更多的容忍性和平衡度,贵港市港北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化解“官民矛盾”为目标,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起到了“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如在今年11月19日,成功协调了4个系列行政案件,与此同时还辐射性化解了与该系列案件相关的一个民事案件的纠纷。

  原告姜某和姜某某将其两户位于贵港市贵高东侧的“鸡母坑”855.60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陈某,其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陈某又以两原告等人的名义将该宗土地转让给第三人李某、莫某等4人。之后,陈某再次将该宗土地转让给该案的案外人蒙某。2010年两原告姜某和姜某某以不服贵港市人民政府对第三人李某等人的发证行为由诉至法院。

  该院行政庭的法官经过开庭审理该案发现,案件的主要纠结在于:陈某的两次转让该宗土地的行为,事实与两原告无关,那么矛头就指向了第三人李某等人与案外人蒙某。如何化解这一纠纷,达到真正的案件事了?行政庭黄庭长多次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不厌其烦的反复的做当事人的工作,最后在法院主持下经两原告、第三人李某等人和案外人陈某、蒙某充分协商,最后达成共同协议:陈某上述两次转让该宗土地的行为,与两原告无关。为彻底解决两原告、第三人李某等,案外人陈某和蒙某之间涉及该宗土地转让的民事、行政的系列纠纷,第三人李某等人另行一次性补偿两原告和案外人陈某、蒙某人民币19万元。为此,两原告以该案与其无关,且系列行政案件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在该院受理的与该系列行政案件相关的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也以纠纷已经在行政案件中得到圆满解决为由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