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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色情网”牟利 法院依法判刑罚
作者:甘怀强 邱莹  发布时间:2010-12-13 11:44:20 打印 字号: | |
  12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蒙某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蒙某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2007年5月,蒙某炎利用互联网建立“梦娃网”网站,并将用于开网站的服务器托管于广东东莞某网络有限公司。2009年1月,蒙某正出资人民币1万元加入与蒙某炎共同经营该网站,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新的服务器继续托管在广东东莞某网络有限公司,旧的服务器放置于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某花园小区A幢1单元302号房开展业务。为提高页面广告点击率,增加广告费收入,两人通过经营的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公安机关从两人的网站服务器上提取创建于2009年5月11日至2009年8月20日的淫秽物品文章1631件。2009年到案发时,两人从广告商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2400.69元,从广告商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163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3563.69元。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炎、蒙某正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某炎主要操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