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60元。
2010年6月20日18时许,雷某某搭乘李某的女装两轮摩托车路经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森工站大门时,正在大门转弯处休息的刘某误以为李某是熟人便打招呼。雷某某转头见刘某像是曾经举报其贩毒的人,就停车上前责问,后发现不是,但见刘某较怯懦,就以欠其赌债300元为借口叫刘某给钱,未果,雷某某便对刘某拳打脚踢,后见有人围观就将刘某推到一屋背后面搜身,并威胁刘某不拿钱出来就再打,刘某害怕被迫从裤袋里拿了人民币150元给雷松秋。得钱后雷松秋才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身体上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
2010年6月21日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抢得的赃款人民币90元,该款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雷某某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调解协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雷松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