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上缴国库。
2010年7月12日上午,韦某某、黄某某与“黄某文”(另案处理)和一名“小男孩”四人经密谋盗窃电脑后,韦某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搭载其余三人窜到贵港市某学院学生宿舍二号楼,尔后由韦某某在外放风,黄某某等三人就将2-115号宿舍的门推开后,入室采取用刀割破行李包搜取的方法,分别将甘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三菱牌AL12FBHER5HW型、黄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240元的联想iderped牌U350型、翟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联想昭阳牌K60型和陈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070元苹@果N450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联想iderped牌U350型笔记本电脑卖给刘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联想昭阳牌K60型笔记本电脑卖给林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盗得三菱牌AL12FBHER5HW型笔记本电脑卖给韦某,并将苹@果N450型笔记本电脑交由黎某保管,所得赃款用于共同分赃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脑收缴并归还失主。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及同伙共同商量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收缴并归还失主,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