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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针对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提出相关对策
作者:邱莹  发布时间:2010-12-15 11:06:46 打印 字号: | |
  为缓解案件增加的压力,及时、彻底化解纠纷,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总结调解经验,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类型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侵权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信用卡合同等、保险合同、房地产经营合同、借款合同等。在调解过程中普遍遇到这些问题:一是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下,调解工作不够规范,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又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存在磨擦,法官难以顺利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恶意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或者进行资产转移,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三是当前人员流动性大,被告难找,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案件律师“架讼”,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针对这些情况,我院认真分析研究了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是建立多元化调解新格局。应对简易案件进行分流,实行法官助理庭前调处纠纷制度,以便减轻法官调解的压力,使更多的案件有机会进入调解程序;适当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争取获得审计、评估、鉴定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根据案情需要,聘请或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特定专业知识,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

系的人,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开辟多样化调解新路径。应实行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的方法,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环节。将调解向前延伸至开庭前的任何诉讼阶段,例如送达、传唤、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向后延伸至公开宣判之前,还总结出“公、解、析、绕、情、威”六字法,指导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首先“公”,是公正,法官从言行上约束自己,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以便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其次,“解”是解释法律,耐心消除当事人心里存在的疑问,使其重新考虑调解意见,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第三,“析”是分析利弊,帮助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衡量得失,这样双方的利益都最大限度的得到了维护,调解协议也不难达成。第四,“绕”是绕开代理人,法官直接找到当事人做工作,容易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五,“情”是动之以情,现身说法,为一些诚实守信、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平息对方的怨气、争取对方的理解,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第六,“威”是恩威并用、宽严相济。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要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等。

  三是发挥系统效应形成合力。应逐步改变法院单方诉讼调解工作的局面,大力加强与辖区村委会、调解委员会、企业及厂工会等组织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发挥调解系统效应。一方面,将庭前、庭上调解和庭后调解相结合,注重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办案人员直接言辞调解相结合,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注重面对面调解和分别调解相结合,全面深入地做好息诉工作,并注意审理好个案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同时,审判人员合理搭配实现优势互补,对案件实行分类负责、专项审理,逐步实行案件承办人调解、合议庭调解、庭长调解三个层次的调解机制。此外,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四是建立激励调解新机制。应鼓励当事人首先利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制定能诱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规定,实现司法与当事人双赢的局面。同时,参照撤诉中诉讼费用收取办法,规定在审前调解结案和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以此来鼓励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另外,通过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以此及时、彻底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