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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空心思藏毒 难逃法眼领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2-15 15:20:5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4月9日中午,李某金请李某福帮其购买80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2009年4月11日6时许,李某福携带两袋毒品K粉到贵港市国际生活港金盾门诊部附近与李某金会合,李某福将两袋毒品K粉分别放进李某金带去的一大一小两个茶叶罐里,再将茶叶罐放进一个红色塑料袋,随后,手提红色塑料袋和李某金回到李某金事先开好的贵港市国际生活港某宾馆409号房。二人进入房间后,李某福将塑料袋放在电视机柜上交给李某金,李某金正要将塑料袋打开取出毒品K粉时发现公安民警冲进房间,即拿起塑料袋朝窗口丢去,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从李某金丢弃的塑料袋中查获毒品K粉疑似物净重475.4克,从李某金身上查获毒品K粉疑似物净重1.15克,从李某福身上查获毒品K粉疑似物净重12.5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K粉疑似物检出氯胺酮。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金和李某福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金出资购买毒品,系毒品所有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福帮助同伙携带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金、李某福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福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通讯工具。

 

  法理评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和支配毒品,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依照我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金和李某福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依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