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南女子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骗得结婚礼金15000元,结果没入洞房先进了牢房。日前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
2009年10月,李香(化名)伙同“阿姨”的女子(另案处理)密谋通过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经林某、宁某和“阿姨”的介绍,林某某认识了自称叫韦梅的李香,经过一段时间,李香假意答应与林某某结婚,林某某信以为真。2009年10月13日,李香以韦梅的假名和假的户口本、身份证与林某某到平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6日,李香伙同“阿姨”等人在临时租赁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小南门巷137号以收取结婚礼金为名骗取了林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
本案审理期间,李香的亲属替其交来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香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香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15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因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