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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意识差女孩被强奸 色狼作恶终自毙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2-23 08:51:32 打印 字号: | |
  12月2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对被告人莫群(化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五年。

  2010年6月9日22时许,莫群经朋友介绍认识何某某(女,1996年9月3日出生),次日凌晨许莫群将何某某带至贵港市凤凰街某旅馆开房入住402房,欲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当莫群帮何某某脱衣服时,发现何某某从裤袋里掉出来的身份证,在得知何某某尚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莫群仍先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和上午11时许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两次。2010年6月12日凌晨,莫群带何某某到贵港市江北西路某旅馆开房欲再次发生性关系时被警方查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群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奸淫,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莫群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莫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