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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合作伙伴 今日索债拘禁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0-12-29 15:13:47 打印 字号: | |
  因索债未果,便使用非法手段,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达到索债的目的。12月2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吴海有期徒刑六个月;朱永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朱永与谢天因合伙投资工程,于2006年4月20日由谢天立具一张欠到朱永人民币38230元的欠条。由于谢天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永遂于2008年11月将谢天诉至法院,后因朱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7月中旬,朱永通过卜某介绍,找到吴海等人为其向谢天追讨债务,并许诺以追回欠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酬金。2009年7月18日22时许,吴海和“阿禄”(另案处理)等人以谈生意为由将受害人谢天骗至贵港市小江路口的青藤阁附近的大排档,将其灌醉后扶上事先准备好的柳微车,先后拉载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大新村、港北区石羊塘的益凯宾馆、港北区根竹乡山珠屯进行拘禁,逼谢天还钱,谢天于同年7月20日通过朋友归还了人民币3000元给朱永,当日下午,吴海等人又将谢天拉到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一丘陵地的烂屋里继续关押,直至2009年7月22日11时许谢天从港南八塘镇横岭村逃脱。

  案发后,朱永于2009年7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朱永为了追讨债务,结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本案的发生是因被告人朱永而起,且是其主动找到被告人吴海勇后,由被告人吴海积极实施,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海、朱永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朱永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海、朱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陈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