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朋友韦应向他借了11多万元用以生意周转,结果赖着不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无法处置韦某的房产。陈文才知道,韦应为了借钱并逃避债务,两次离婚,可算机关算尽。
韦应与妻子李菲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 2005年2月7日协议离婚。之后,韦应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装修房子等理由分别于2006年6月25日、7月5日、10月20日及2007年1月7日向朋友陈文四次借款共计115000元。经诉讼,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判决韦应偿还陈文115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陈文于2009年4月15日向港北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韦应所欠债务系韦应与李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因韦应向陈文借款的时间在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1月7日之间,当时双方已离婚,故应属于韦应个人债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至此,陈文才知道,韦应作为被执行人,在港北区法院已立案执行有9件案件,涉案标的达240000多元。陈文此时也才知道,韦应在向他借完最后一次钱后,第二天就和前妻李菲复婚了。对此陈文非常不满,向法院举证韦应与其前妻李菲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李菲名下下),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该房产。
执行法官调查发现,韦应从陈文最后一次借钱后,于2007年1月8日与李菲登记复婚,2007年10月10日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贵港市某小区的房子归李菲所有。而该房系2007年2月26日以“买受人李菲”之名与贵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4月4日交付的房产。从“业主入住档案表”看,该房产住户成员为李菲、韦应及二人女儿韦芳芳。
执行法官认为,李菲购买该房产是其在与韦应婚姻存续期间,故属于法定的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无可争辩。而2007年10月10日二人协议离婚时,此时韦应已对陈文负有债务,但其通过协议形式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李菲)所有,致使债权人陈文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其行为显然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情形之一,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韦应通过离婚协议形式将自己的对共有财产的份额无偿转让归女方所有的行为。从民事执行角度看,因韦应的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执行机构显然无法直接确认其转让共有财产份额损害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实体权利。因为基于韦应、李菲的离婚协议,该房产目前属于李菲个人所有。只有等陈文的撤销之诉得到支持后,执行机构才能对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人名皆化名)